当人们期待游泳管理中心以“08大计”为田亮“解禁”的时候,中心领导的表态让十米跳台依然没有田亮的身影。这让人疑惑,是什么原因让中国跳水队如此坚决的拒绝田亮呢?
中心给出的理由是,田亮违反了队规,没有考虑将其招回国家队。这里就有问题了,刚刚因为违纪受到批评的乒乓球运动员陈玘不仅没被开除出队,而且踏上了不莱梅世乒赛的末班车。当然,陈玘受批评是因为在国际比赛中发脾气,这和田亮的性质不同,可就算是性质比田亮更为恶劣的邱贻可,也只是下放二队禁赛一年。这么看来问题似乎出在这队规上,我们只能理解为跳水队比乒乓队的队规更严格。但这就更奇怪了,田亮是因为过多从事商业活动影响了训练,而邱贻可是因为喝酒通宵违反了规定,难道这年头拍广告比喝醉酒更罪孽深重,充其量不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行为”。再说了,田亮即便无限热衷中于广告事业,也不会通宵达旦的去拍广告吧。
看来,这问题不在于队规。我们再来看看田亮的行为。中心认定田亮的行为影响了训练,且屡教不改。这种说法很笼统,就说这影响,我看就谈不上。受罚半年后田亮拿到了十运冠军,而那些没受“影响”的队员在世锦赛上反而跳的一塌糊涂,这似乎在证明,就算是影响训练,他田亮仍然是中国最好的。话说回来,即便影响训练难道就只是因为做广告吗,雅典奥运会后马不停蹄的代表团走秀活动难道就不影响训练吗,不过是前者为了赚钱,后者为了宣扬“国威”,实质上,都对训练或多或少有影响。但是从来没听说有人抱怨广告拍的多,倒是不少人都在说“这冠军巡游可真累”。
这么想来,问题似乎出在这广告上面。运动员拍广告,其目的就一个——捞外快,有钱赚的广告当然没人能够拒绝,而且是多多益善。不过前提有一个,这钱必须是给运动员的,不是给运动队。不然那就成了给队里拍“公益广告”,冒着影响训练被开除的危险去给中心谋福利。这样的事情,估计也只有“劳模”会去做。显然,田亮不是这样的劳模,他的广告给自己带来了收益。但是又奇怪了,难道因为拍广告赚了钱就被开除吗?好象没有这样的逻辑,不然贝克汉姆早回伦敦地方队了。为什么英格兰容的下拍广告大赚一笔的小贝,俄罗斯容的下拍广告影响训练的库娃,我们却容不下一个同样赚钱而没有影响训练的田亮呢?
很明显了,是钱的问题。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规定,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因此,在役运动员必须经组织批准,方可进行广告等经营活动。也就是说,田亮拍广告是没有得到批准的。为什么不批准,利益分配有矛盾。中心和田亮实际上是在为钱较劲,运动员辛辛苦苦赚来的钱会愿意多分一点给别人吗,中心当然愿意,就算“影响训练”估计也会全力支持;可运动员未必愿意,我以自己的名誉、形象拍广告为什么要给你分那么多钱,我数十年如一日,为的就是世界冠军的荣耀,这是我的资本。因此,与其说田亮过多从事商业活动影响了(自己)训练,违反了“队里规定”,不如说是田亮过多考虑个人利益影响了(中心)提成,违反了“江湖规矩”。
商业化是现代体育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一切以利益和效益为关键词的市场经济浪潮中,如何正确处理体育运动员从事商业活动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从国外的经验看,运动员和俱乐部订立一个详细的合同,就肖像权问题设定双方都能接受的条款,加上经纪人的运作,使得许多巨星既不影响训练也能从广告中赚到钱,而俱乐部也有合理的收益,这是一种双赢的结果。但是从我国现有情况看,体育运动员合同管理尚未健全,俱乐部制度没有普及,经纪人制度尚不完善,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显得十分棘手。体育总局关于运动员无形资产产权的界定也很不合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和宪法保护私权的思想是相违背的。如果运动员统统算成国有资产,我想问问,那些踢假球,赌比赛的运动员是不是算国有不良资产,造成这些国有资产变质、流失的管理者是不是要负上法律责任?如果好的就当宝贝自己开发,坏的就全部认定为个人事故,以这样的双重标准,又如何去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体育”。
田亮不过是一个特殊的例子,但他背后带给我们的思考却具有普遍的意义。在体育市场化、商业化的条件下,如何解决举国体制存在的弊端,如何协调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利益关系,如何提高体育管理者的执政能力,这才是比田亮重回国家队十米台更重要的问题。如果不能妥善的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到时候,“没亮的”不仅是那短短的“十米”,还有中国体育的前景。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21 0:13:59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