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足联在2007/08赛季的欧洲冠军联赛报名规则的17条球员资格中规定,凡是参加欧洲冠军联赛的俱乐部必须提交由最多25名球员组成的报名A名单以及无报名名额限制的报名B名单。在整赛季的联赛中,没有经俱乐部事先在名单中报名的球员不得代表俱乐部参加冠军联赛。而出于监督球员培养的目的,欧洲足联特别规定在25人的报名A名单中的第20至25位球员必须为参赛各国俱乐部的本国联赛培养球员,并需明确在名单中标注出6名球员的本国培养属性。
报名章程规定,本国培养球员既可以是俱乐部培养球员也可以是联合培养球员。而第20-25位的报名球员中必须至少有三人为俱乐部培养球员。作为俱乐部培养球员,球员的国籍和年龄不在限制内,但是必须为已经在该俱乐部持续或间续效力已达3个完整赛季以上的球员方可,如果球员年龄在15岁到21岁之间,则需要已经为球队效力满36个月。
而报名规则对联合培养球员的定义为:不论该球员国籍年龄如何,必须已经为俱乐部注册所在国一家或多家俱乐部持续或间续效力达3个完整赛季以上的球员,而对年龄在15岁和21岁之间的球员该时间限制则为36个月。
报名规则规定,如果参赛俱乐部无法在报名名单中提供6名符合此规则的球员,则25人名单的名额会相应减少,如果俱乐部在排名第20至25位的球员中为并不符合该规则的球员报名,则该球员不得代表俱乐部参加欧洲冠军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