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足球員會喺以下4個情況下被出視紅牌:
1. 兩張黃牌 (second bookable offence)
2. 專業/技術犯規 (professional foul)
3. 暴力行為 (violent conduct)
4. 嚴重犯規 (serious foul play)
等我簡單地解釋一下呢4種情況
1. 兩張黃牌 - 好簡單,兩黃等於一紅
2. 專業/技術犯規 - 通常指最後一名守方球員侵犯攻擊方球員或用違規手段阻止攻擊方一個明顯的入球機會 (例: 守衛在龍門底線用手擋住飛往龍門的球)
3. 暴力行為 - 打人,吐口水等行為
4. 嚴重犯規 - 過份粗暴的犯規 (例: 雙腳飛剷)
在以上4種情況當中只有兩黃一紅的情況下沒有上訴權,一定要停賽一場。
其實有好多會員以為直接紅牌就等於停賽3場,其實這種想法是錯的。其實直接紅牌跟兩黃一紅的基本刑罰都是一場。但是為何有時候直接紅牌要停3場呢?
答案是: 令外兩場是足總加上去的
球場上的球証只能決定侵犯的程度是否需出視紅牌。他們會將出視紅牌的原因寫在賽後報告提交給足總,而足總會根據其報告作出紅牌最後的判決。足總會根據其侵犯之嚴重性而加重刑罰。一般來說,專業/技術犯規是不會加重刑罰因為他們視專業/技術犯規為戰術/技術上的錯誤而不是惡意侵犯,而其球員已被懲罰,故不必再作追究。而球迷一般看見的直接紅牌情況通常都是暴力行為或嚴重犯規,而足總大部份時候都只是針對這兩種情況而作出追加的刑罰。一般來說,這兩種情況的刑罰都是令外停賽兩場,亦即是1(紅牌的刑罰)+2(足總追罰)=3。停賽3場就是這樣來的。
當然,足總的判決亦有例外的時候。大家還記得上季利物浦球員Mascherano被兩黃一紅被罰停賽三場的事吧。基本上兩黃一紅是只需停賽一場,但當時英足總在進行他們的"Respect the Ref"(尊重球証)計劃,而剛好馬斯在那場賽事上不斷滋擾球証而被罰出場的。足總為了殺一儆百,重罰了他停賽3場,而那個計劃的成果則有待辯論。令外大家亦記得馬田泰萊剷傷阿仙奴球員達斯華而被罰5場的事件吧。他被罰5場而不是3場的原因是足總認為其犯規太嚴重所以判決是被平常的加兩場重。這是給大家知道: 足總是在所有紅牌刑罰當中作出最後判決,而非出視紅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