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关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可自行商定。一般有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概括式对不可抗力范围只作笼统规定;列举式是将不可抗力事件逐一列出;综合式,即列举式与综合式相结合,对经常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等)列出的同时,再加上“
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综合式的规定方法,,既明确、具体,又有一定的
灵活性。
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