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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一起案件和判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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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岁、80公斤“胖妞”陈嘉珣涉嫌性侵未满14岁仅40多公斤的少男,还强迫少男一晚ML三次,一审依猥亵罪轻判徒刑7月,还给她缓刑;但高等法院昨天引用最高法院判决,认定新修正的性交定义已包含女对男的状况,因此改依对未满14岁男子性交罪,重判她徒刑三年,不得缓刑。   事后陈嘉珣并由干弟弟向少男勒索1万5000元(约750新元),少男身心受创兼无力支付,回家后显露疲态,家人追问,他才说出经过,家人愤而报警。 本案一审时,新竹地方法院认为本案“女生‘强暴’男生”,是小男生的性器官进入女方的体内,依刑法第十条的性交定义,“被进入者”才是被害人,因此本案不符强制性交罪要件,而依强制猥亵罪将陈女判刑七月,并缓刑三年。 检方不服提起上诉,高院则引用最高法院的见解,认为本案的事实明显就是“强制性交”,纵使是“女对男”也一样,改判陈女三年徒刑。
免责声明:本论坛中该ID的发言并不代表本人的观点,也不代表本人同意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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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树梨花压海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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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的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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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的在被迫状态下也可以BO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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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男人都会 不管强迫不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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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社会
这家伙很懒,连一坨shit也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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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刑法还没这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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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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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罪 麻痹和QIANG JIAN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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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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