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枪自卫是天赋人权?
拥枪自卫的支持者认为,美国人历来是实行自我防卫的。在现代社会,人民应能够保护自己不受抢劫、"墙监"、攻击和偷盗。对于现代城市生活而言,犯罪问题与征服边疆的先辈曾面临的危险一样真实。自卫权是《独立宣言》所宣布的生命、自由、幸福的天赋权利的一部份。拥有枪支是一个人用来保护这一天赋权利的手段。
另一派的观点认为,英美法律早已承认,人人有权利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伤害和财产不被偷盗。在保护自身、住宅或财产而以武力反抗的自卫权利是基于刑事法,而不是宪法。主张限制枪支的人从未提出要取消个人自卫的能力。
美国人历来是实行自我防卫的,人民应能够保护自己不受抢劫、"墙监"、攻击和偷盗
美国为何不禁枪?
答在于美国《权利法案》的第二条:“……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斩权利不可侵犯。”这是美国的建国者对于政府有可能发生异化而设立的一种防备,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其他国家时有发生的情况:即手无寸铁的人民面对政府军队的镇压束手无策,也使作为个人的美国人对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和土地的信心大增。 在此我插一段小故事:一名原籍俄国的犹太裔美国人在得知以色列正在建立所有的被迫害致死的犹太人的详细档案时感到奇怪:这些牺牲者怎么会无力反抗?后来他发现,二战之前德国人民也是合法拥有武器的,但在希特勒上台之后,首先搞枪支登记,然后设法逐步搞没收枪支,以致犹太人最后只能束手待宰。他由此坚信失去自卫武器是犹太民族的悲剧原因之一。他家里有好几种大大小小的枪,他说:“我也希望永远不要去用这些枪。但是你应该知道,枪不是一种工具,枪是一种权利。”请注意,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之中关于枪的行文很有讲究,它并不是说《宪法》给了人民拥有武器的权利,而是说,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这两种讲法是不同的。也就是说,美国的建国者认为,这种权利,不是任何人给予人民的一种恩赐,而是一种天赋人权。
美国是一个非常强调保护个人隐私、私人财产和私人领地的国家。《权利法案》的第三条,即美国《宪法第三修正案》规定“任何士兵,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的许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战争时期,除非照法律规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以及《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加上宣誓和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和必须扣押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这两条,都是和上述的个人权利有关的。问题是,美国人对于这样的《宪法》条文的执行,是着着实实“令行禁止”的,他们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是绝对的。也许在其他国家,私有住宅受到侵犯,你是可以去法院告的,但是在美国,私人领地受到侵犯,你是有权开枪的。
曾经有一个美国女孩听到中国“文革”中有抄家的,她几乎不相信谁会有这么大的胆子。因为在美国,短短的几条《宪法修正案》绝非一纸空文,它是由整个司法在保障,有无数案例在支撑的。简单地说,几是发生这样的情况,法律根据《宪法》是支持开枪一方的,但是为了避免误伤,必须事前发出警告,如果在受到警告之后继续侵犯,主人有权开枪,事后不必承担后果。所以,美国很少发生什么强占居所的案件。
那么,对这种代价昂贵、只有潜在意义的自由和权利,美国人在支付了有目共睹的惨重代价之后(4位总统被杀),为什么至今没有放弃呢?这是因为他们始终坚信两百年前建国者的理论:对于“政府”这样一个人类所创造的“怪兽”必须时刻“防其失控”。所以,政府只能通过再三呼吁为管制枪支“立法”,如限制某种枪的型号,又如买枪者必须等候几天,以便让卖枪的查一查电脑,确定对方是否有犯罪前科等,来减轻持枪犯罪的危害程度,而对于彻底禁枪,由于《宪法第二修正案》的存在,政府是永远做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