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80公斤“胖妞”陈嘉珣涉嫌性侵未满14岁仅40多公斤的少男,还强迫少男一晚ML三次,一审依猥亵罪轻判徒刑7月,还给她缓刑;但高等法院昨天引用最高法院判决,认定新修正的性交定义已包含女对男的状况,因此改依对未满14岁男子性交罪,重判她徒刑三年,不得缓刑。
事后陈嘉珣并由干弟弟向少男勒索1万5000元(约750新元),少男身心受创兼无力支付,回家后显露疲态,家人追问,他才说出经过,家人愤而报警。
本案一审时,新竹地方法院认为本案“女生‘强暴’男生”,是小男生的性器官进入女方的体内,依刑法第十条的性交定义,“被进入者”才是被害人,因此本案不符强制性交罪要件,而依强制猥亵罪将陈女判刑七月,并缓刑三年。
检方不服提起上诉,高院则引用最高法院的见解,认为本案的事实明显就是“强制性交”,纵使是“女对男”也一样,改判陈女三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