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以前以为我们要召开听证会 ,是解决1元钱燃油附加的问题,现在不但没取消,反而还要增加1元钱,就认为我们出尔反尔了!”昨日下午,广州市物价局副局长邱亿通主动造访新快报,澄清燃油附加费“突然”上涨的原因。他向新快报记者透露,将在今年5月份后尽快建立“气运联动机制”,将燃油附加费消化进运价中。 气运联动:听证会有望5月份后召开
燃油附加费毫无声息地上涨至两元,这个问题,引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注。经新快报连日报道后,昨日下午,广州市物价局副局长主动造访新快报,表示要向市民澄清定价过程中的是是非非。
之前,广州曾传“2010年要召开听证会,研究取消燃油附加费的问题”,结果,2010年听证会没开,2011年,燃油附加费不仅没取消还涨到2元。市民纷纷指责物价局“出尔反尔”。
对此,邱亿通表示:召开听证会,解决1元燃油附加存废问题,实现“气运联动”的机制,确实曾列入了广州市物价局2010年的工作计划。但这句话被市民理解为“燃油附加费有望取消”,是一种误读。实际上真实的工作计划是,物价局要研究把燃油附加费消化进出租车运价之中,要根据气价的涨跌,调整出租车起步价或者是每公里的运价。
如果能建立“气运联动”机制,就不用再征收额外的燃油附加费,但这并非是取消1元的燃油附加费,而是要考虑将1元燃油附加费纳入起步价。故此,他认为不能将燃油附加费调整为2元简单理解为物价局“出尔反尔”。
召开听证会,意味着要进行严格的成本监审,这项繁琐的工作会耗时几个月,但由于亚运会、亚残运会的召开,为减少对社会各界的影响,保障全市的士正常运营,广州市物价局被迫调整工作计划,推迟听证会的召开。
邱亿通向新快报记者透露,最新的方案是,“气运联动”的听证会有望在5月份以后召开。
气企亏损:每升气价拿一毛钱补贴
广州市物价局 透露,之所以要研究“气气联动”,也是迫于气价上涨的压力。
LPG零售价格 从3.63元上升至4.5元,是怎么算出来的?
物价局副局长邱亿通算了一笔账:按照“气运联动”定价办法,由广州市物价局负责对车用LPG零售价格定期调整,每月调整一次。具体计算方法为:核定的车用LPG进货成本,加上合理毛利额及增值税金,来制定车用LPG挂牌销售价格。根据文件规定,企业的毛利率通常为6%。
根据物价局价格处提供的数据,去年12月,供气企业进货价格为6397.2元/吨,折合后3.49元/升。再加上经市财局审核同意的运输费用、合理流动资金贷款 利息,得出供气企业含税进货成本为3.65元/升。再加上“气气联动”规定的6%的毛利额,最终计算出2010年12月份车用LPG零售价格应当为3.91元/升,而当月实际执行的零售价为3.63元/升。LPG供气企业每升倒挂(亏损)0.28元。当时之所以不涨起来,就是为了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的社会稳定。
对于这个月执行的4.5元/升的高价,物价局表示,是这样算出来的:
按照进货价格计算,供气企业进货价格为7242.58元/吨,折合后3.95元/升。加上运输费用、合理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后,实际的含税进货成本为4.11元/升,再加上6%的毛利率,这个月的车用LPG零售价格应为4.40元/升。之所以最终定价为4.50元/升,那多出的一毛钱就是为了补贴亚运会期间的亏损。
“仅在12月,广州市的LPG供气企业就倒挂(亏损)1000万元!”物价局价格处陈科长告诉记者。
邱亿通副局长快人快语:市民企业的哥都骂我们 我们没有一方不得罪的
并不是每一次LPG批发价涨了,我们就会同意LPG企业提高零售价的!还有,现在的出租车企业对我们的意见可大了,几次压低他们的承包费,我都不敢召集他们开会。反正现在是市民骂我们,出租车企业骂我们,的哥骂我们,LPG企业也骂我们,我们没有一方不得罪的。
——广州市物价局 副局长邱亿通
对话邱亿通
多种办法化解成本 非全由消费者埋单
气价上涨全是由消费者来埋单?
新快报:按照今年的计划,什么时侯将会建立“气运联动”的机制?
邱亿通:我们将会在今年5月后,尽快建立“气运联动”的机制。当然,具体何时召开听证会 ,这也不是我们物价部门说了算,要多个部门讨论后才能商定。
新快报:建立“气运联动”之后,是不是意味着每一次的气价上涨,都要全由消费者来埋单?
邱亿通:其实,早在2003年9月,政府已对出租车司机的强制性收费项目由原来19项减少为9项,收费金额由原来每车每月最高3148元减少到最高1689元。2007年,又为司机减负400元;2008年再次降低了800元。2009年还取消了养路费。这体现出,政府部门采取了各种办法来化解成本上升问题,并非完全由消费者埋单。
不听证就调整是否违反价格法 ?
新快报:省人大代表朱列玉表示,燃油附加费 没经过听证会就涨价,明显违反价格法。第九届广东省政协委员李公明更批评称这是“无赖决策”。对这样的批评,您是怎么看的?
邱亿通:对燃油附加费进行调整,我们的根据是广东省物价局2003年1月21日发的28号文,其中包括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其中包括了的士运价,但当中却没有包括燃油附加费。
2005年9月7日,广东省物价局出台175号文规定,当中提到“燃油附加是在运价外向乘客收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是否需要开征出租车燃油附加,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燃油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结合当地的实际决定。确需开征的地方,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就燃油附加的收取方式、标准和具体执行时间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这实质上就明确了燃油附加不同于运价,制定和调整的程序也跟出租车运价不同,不需要召开听证会。
新快报:《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这两份省物价局下发的文件,会不会与《价格法》这个上位法冲突?
邱亿通:省物价局的上述前后两份文件(28号文和175号文)都经过了省人民政府的同意和批准,按照同一发文单位后发文效力优先的原则,制定、调整燃油附加可以不适用出租车运价调整的听证程序。省物价局下发的两个文件只不过是将《价格法》当中的规定更加明确,是不矛盾的,也就不存在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